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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癫痫产生引发严峻交通事端 潮州一被告人获刑12年
发布者:kaiyun官方网站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5-11-22 04:17:11

  前段时刻,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因癫痫产生而导致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保持,现已收效。

  被告人林某明知其本身患有癫痫疾病且在医治阶段,仍驾驭小轿车上路,在超车改变对向车道后,因癫痫疾病产生,导致车辆失控加快碰击对向车道正常行进的陈某某驾驭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两未成年人,后又持续碰击两辆小轿车,事端形成3人逝世、2辆轿车及其他产业受损。

  经查实,林某明知其因疾病而不能驾驭机动车,且曾于驾车时癫痫产生,仍未向交警部门请求刊出驾驭证,并屡次违反规则驾驭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林某在明知患有癫痫不得驾驭机动车的情况下,仍驾驭机动车在道路上行进,因癫痫产生致使车辆超车时失控抵触对向行进的摩托车,形成3人逝世,2辆轿车及其他产业受损的难以处理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办。被告人林某一方已补偿被害人家族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法官提示:我国《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清晰,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晕厥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发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阻碍安全驾驭疾病的人员,不可以请求机动车驾驭证;机动车驾驭人身体条件产生显着的改变,不适合驾驭机动车的,不得驾驭机动车,并应当请求刊出驾驭证;车辆管理所发现车辆驾驭人有驾驭忌讳疾病的,应当刊出其驾驭证。癫痫是驾驭忌讳疾病的一种,驾驭忌讳疾病患者对本身疾病的产生时刻及其结果无法自主操控,驾驭机动车上路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的实际风险性。

  因而,驾驭忌讳疾病患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要请求机动车驾驭证,也不得驾驭机动车上路,如原有机动车驾驭证的,要自动请求刊出。(林书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