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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合作,确保质量,信誉承诺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权益,守护消费安全”为目标,严厉打击食品掺杂作假、以次充好、商业侵权、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2025年2月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门市某小吃服务店以风干猪肉冒充风干牛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没2.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标注为“风干牛肉”“特级牛腿肉”的散装食品实际为风干猪肉。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至9月20日,通过某电子商务平台分11次购入风干猪肉270斤,拆封后以“风干牛肉15.8元/50g”“特级牛腿肉18.8元/50g”标价销售。截至案发,已售出风干猪里脊121.898斤、风干猪腿肉114.16斤,现场查扣未售猪里脊28.102斤、猪腿肉5.84斤,涉案货值金额462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其违法情节及整改态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能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0号车用柴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并处罚没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在售的成品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3号储油罐抽取的成品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4月17日从某石化公司购入一批0号车用柴油,卸入3号、4号和5号储油罐,其中3号罐卸入12928升,与罐内原库存油品混合后共43830升。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各个油罐存储油品进行抽检发现,仅3号罐存储成品油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成品油26828升,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25.15万元,违法来得到的8237元。调查期间,因当事人需对3号罐进行清洁维护恢复经营,且查封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经当事人申请,被依法查封的成品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被先行处置,处置款项为192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某食品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7月1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冷冻仓库等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冻仓库内存放的半片鸭原料生产日期为20240301、20240307、20240309、20240312,保质期为12个月,均超过保质期4个月,现场库存340件。经查,2025年7月3日,当事人以3元/kg的价格从段某(山东省蒙阴县人)处购进1063件半片鸭(9.5kg/件),货款合计30295元(购买时上述半片鸭均超过保质期)。截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已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半片鸭723件生产酱板鸭并全部销售至广东、湖南、河北等地,销售金额6308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且销售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谢某等三人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没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线索,依法对谢某、苏某明和李某钢三人涉嫌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4日,三名当事人共谋,由李某钢前往湖北某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奇公司)盗取未正式上市售卖的5件羽绒服样板,交由谢某和苏某明进行生产牟利,谢某向李某钢支付不当劳务费16000元。随后,谢某利用盗得的服装样板生产服装1500件,因某奇公司发现三人盗窃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谢某生产的服装未对外销售。2024年7月3日,三名当事人与某奇公司签订《谅解协议书》,赔偿某奇公司人民币4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门市某餐饮店制售以猪肉冒充羊肉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30包,并处罚没807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其冰柜内查获30包标注“手抓羊排”的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仅标注名称,无其他法定必备信息。经查,涉案产品原料为“精冻猪大排边”,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9日从武汉市洪山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精冻猪大排边”30件,经解冻、切块、腌制等工序加工后,直接标注“手抓羊排”名称对外销售,至案发共加工144包,销售114包,库存30包,销售价格27元/包,违法来得到的3078元,涉案货值金额388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整改消除风险等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天门市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5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门市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复方丹参滴丸、参松养心胶囊等42品批(75盒)药品,并处罚没24709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医保局联合开展检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复方丹参滴丸”等43批次药品现场没办法提供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及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经查,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从湖北药某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药品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批号:FA3672)10盒,可提供该批次药品的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其余的20个品种(42品批)药品,当事人称其是2024年7月从销售业务员处购得,该42个品批药品均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3933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709元。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12月13日,东部战区发布重磅主题海报《大刀·祭》:1937年12月13日。南京落入日本侵略者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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